三權分立也是德國政治文化的一部分。它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政治體制中組織得非常好。基本法的創始人和盟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,不遺餘力地既要使國家民主化,又要為熱烈的政治辯論提供足夠的空間。
每個政治決策領域都有一個獨立的機構,這些機構互相監督。一方面,聯邦議院是議會,因此也是立法機構。另一方面是法院和聯邦憲法法院。後者確保法律的詮釋以及法律的制定在政治上是正確的。這意味著聯邦憲法法院可以否決違憲的法律。當案件提交給它時,它會審查法律以確保其符合憲法。通过这项工作,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议院的立法进行监督。
聯邦憲法法院在德國享有比幾乎任何其他機構更高的政治地位。德國有警察和相應龐大的行政機構供其使用,以發佈法令和執行法律。德國的警察沒有軍事職責。它是一個刻意設計來提供更多平民層面安全的機構。這種行使國家權力的方式也使德國有別於世界上許多其他國家。它確保了雖然警察執行法律,但他們這樣做是有分寸的,而不只是打算使用粗暴的武力。自由民主的這一特點是德國的重要特質。即使警察的行為和新警察法的制定一再引發激烈的政治辯論,德國警察隊伍的文職性質也是這個機器的明顯特徵。它不是國內的軍事力量。我們可以感到欣慰的是,德國的政治體制在做出政治決策時非常有意識地注意制衡。
這種制度確保了政治變革是通過投票淘汰政府而不是政變來實現的,同時也保證了法律的實施符合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》所規定的民主基本原則。基本法在德國--所有聯邦州--都具有憲法地位。這意味著,儘管實行聯邦制,《基本法》的規定始終優先於各聯邦州的規章。這意味著,德國的任何人都可以援引憲法,要求獲得《基本法》保證的權利。
法院在審理此類申訴時是獨立於政治決策者的。即使是那些不相信政府說的話或反對政府計劃的人,也可以在任何時候得到公正的審判。世界上並非每個國家都有這種選擇。對於德國人而言,這現在已成為常態的一部分。